叉车未投保
下面就让“滁州叉车”来为大家普及下知识吧:
【案情】
王某驾驶一辆无牌叉车在道路上施工,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叉车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该叉车没有投保交强险。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叉车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两种观点。
种观点认为,叉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使用区域仅限于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如果叉车在道路上使用,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应当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