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叉车)事故,是指在本单位内使用叉车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叉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据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为应对突发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杨总经理任组长,郑俊山任副组长,以下人员为组员:李光、康智胜、刘天宇、程丽、何秀兰、周红霞、王洪。
所有小组成员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五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六条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本单位内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副组长的职责:副组长负责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八条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九条本单位如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发现者应立即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做到:
(一)组长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在向组长报告的同时,向其它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本单位如发生重大事故后,现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高负责人应尽快引导有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进入现场。
第十一条本单位叉车注册在异地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马上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如发生后,本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除按规定报告外,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要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第十四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