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仓库里因操作不当导致南京合力叉车翻倒压死驾驶人的事件,在汕头不止一次发生。一名河南籍大货车驾驶员就因为在仓库里试图将一辆叉车拉出淤泥时因疏忽大意使叉车发生侧翻,导致叉车驾驶人伤重不治,近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年近五旬的庞某来自河南省新野县农村。2013年11月14日上午11时许,他驾驶一辆粤D号牌的重型货车到潮南区峡山街道某化工厂的仓库送货。在卸货期间,因仓库里的南京合力叉车轮胎陷入淤泥无法开动,庞某便与李某一起使用钢丝绳将重型货车与叉车连接起来,然后由李某坐上叉车操作,庞某则驾驶货车准备将叉车拉出淤泥。在拉动过程中叉车突然侧翻,致使李某被叉车压倒在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当天下午,峡山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派员赶到该化工厂仓库,将庞某传唤审查。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死因符合重物压砸致严重胸腹部损伤死亡。
事发次日,庞某一方与被害人李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的抚恤费、赡养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8万元;化工厂老板也补偿了死者家属30万元。被害方向司法机关申请对庞某从轻处理。同日,庞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后来他经传讯没有到案。去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郑州市将庞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25日,庞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
潮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应当预见其强拖南京合力叉车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以及案后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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