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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动叉车违规上路引发交通事故 车主按责赔偿

2016年03月25日15:56 

3月2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南京电动叉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叉车车主杨某赔偿原告都某医疗费等25000元。

2016年1月2日19时10分,原告都某驾驶皖H1D369号二轮摩托车沿烟汕线由南往北行驶至1150KM+700M处,与对向被告杨某驾 驶的无号FD35H——X6型瑞创叉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乘坐人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 告都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7125.01元。

法院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南京电动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由质监部门进行登记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投保交强险的范围,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在道路上施工或 行驶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只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杨某当场向原告都某支付 医疗费等25000元,本案顺利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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