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南京合力叉车致人死亡
2015年1月26日上午,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叉车操作员刘某驾驶南京合力叉车在公司仓库外叉取货物运回该仓库摆放。10时18分左右,叉车载着货物前行至距公司仓库门口约5米处撞倒该公司清洁工陈某,并将其卷入车底。
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将陈某从车底救出,并打“120”求救,医生到场后证实陈某已死亡。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5万元。事后查明,刘某并未获得叉车驾驶人员资格证。随后刘某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依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七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因此,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