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
熊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南昌市洪都中大道洛阳路口时,车辆后溜,撞上停在后面的一辆小轿车。事故后,熊某离开现场,之后又返回现场。在与对方协商赔偿发生争执后,警察赶到现场,将满嘴酒气的熊某控制,带到医院抽血,鉴定出熊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24.3毫克/百毫升。同年11月22日,熊某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4月3日,一审法院宣判后,熊某不服,提出上诉。他称自己驾驶车辆时并未喝酒,而是在事故发生后在旁边商店购买啤酒和二锅头饮用,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然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熊某指认的购买烟酒的超市、酒店店主进行询问,均不能证实熊某在事故发生后购买烟酒及喝酒的事实,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熊某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不管你是开汽车还是开滁州叉车都要记住不可以酒后驾车
电话:025-66913600手机:1895169917818901590966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312号
传真:025-52153806售后:025-52455705